摘要
但书规定的行为,由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出罪。但书出罪既不同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程度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是犯罪”型的出罪,也不同于具备不法和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已符合犯罪构成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归为无罪”型的出罪。判断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是否属于但书,应以但书出罪的性质为依据,以出罪事由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涵为标准,而不需考虑是否采取了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完善司法解释中但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剔除疑似的但书规范、规范真正的但书表述、拆分混杂的但书条款、增设必要的但书规定,从而建构多元化、开放性的但书出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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