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举报、检举和揭发三个制度的内涵一致,完全没有必要各表一枝,故应对我国广义的公益披露制度进行重构,使其三制归一。应对公益披露理念进行重构,使制度设计聚焦于组织环境下的举报人;应对举报渠道进行重构,建立层次化的举报渠道;应对举报激励制度进行重构,对组织和举报人双方的激励都不可偏废;应对举报保护制度进行重构,建立组织、组织监察者、举报受理机构和司法机构四重保护体系;应建立我国举报人诉讼制度,使举报人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案件胜诉后分得一定比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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