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和相关起草说明,然而,依据《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具体条文,对于准入许可程序之外的外国投资是否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这一问题,理论上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分析了负面清单模式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涵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所有情形,并结合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完全依赖准入许可程序进入安全审查程序的不足,提出应建立两条路径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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