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访制度建立之初,各种制度都没有对越级上访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即使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只是提出逐级上访的导向性规定。党的十八大之后,越级上访才被中央文件正式提出来,并确定为不受理的上访类型。越级上访可划分为腐败违纪举报型、督促执行型、历史遗留问题型、征迁强拆型、讨薪求助型、政策创制型等类型。越级上访是属地管理的矛盾逼出机制、超地方治理权限的政策诉求外溢机制、等级政治信任的心理推拉机制、维稳压倒一切的反制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越级上访反映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群众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制度缝隙的利用和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