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环境下组织卖淫行为呈现出新特征,应当重点从是否对卖淫人员实施了指挥、调度等行为判断组织卖淫罪的"管理"要件,应当根据当事人工作性质来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通过电子数据统计卖淫人员数量时应注意互联网虚拟性所带来的人数统计不准确问题。

  • 单位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