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未作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常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8条作为适用依据的理解误区应当被破除。在肯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因此,应当探讨构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即原则上由受让股东承担,转让股东只在转让部分未届期股权,以及存在“恶意”转让时才例外承担责任,且无需区分债权形成和股权转让先后顺序。同时,应多措并举保障上述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有序运行,完善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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