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旧手机翻新后改变了商品性质,不适用商标权穷尽原则。翻新操作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即便与原商品属同一来源,但其结果依然存在混淆可能。翻新机回到初级市场后,侵占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商标的质保功能,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为平衡旧货市场交易和循环经济发展,应划定刑事处罚边界,对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实情,在显著位置标注为翻新、修复字样,以明显低于正品价销售的行为不必动用刑法打击。翻新机不等同于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应回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