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德日中三国《专利法》与《德国民法典》的文本比较,专利权与所有权在权利内容条款上显示出了相同的构造方式,即以极其抽象的语言对客体上所有可能的利用方式赋予全面的、绝对的、排他的控制权。专利权的所有权构造方式有三种功能:一是实现商业化效率;二是准确地对专利的技术贡献估值;三是提供公平的激励。我国施行的依据数量的专利资助政策削弱了专利权制度的功能实现,应改为资助创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