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打破了固有的刑事诉讼构造样态,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作出严格限制,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也应进行全面保障。就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而言,基本上有三种模式,即仅适用于轻罪的缺席审判的模式、轻重罪皆适用缺席审判的模式以及完全禁止适用缺席审判的模式。尽管各国对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形成了不同做法,但从诉讼价值的视角来看,各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都是以效率为导向的制度安排。在权利保障方面,各国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知悉权、辩护权、上诉权、异议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比较法视角的考察可以为检视我国具有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发。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