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以下统称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该规定,需注意以下问题。依法界定适用人员范围。依照相关规定,按照产生方式划分,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人员主要包括以下7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