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完全保留原《合同法》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之规定,仅新增催告先行的前置要件,此种"维持"与"修改"实为对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引发的解除权限制要件争议的回应,隐藏性展现立法者对解除权行使顺序限制之倾向。但依照法理逻辑及法条行文,不应将解除权顺序要求及"生活消费为目的"要件作为强制性适用要件,故分期付款解除权适用要件除《民法典》第634条规定的三项法定要件以外,只需考虑标的物先行交付这项学理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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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