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在范围上应包括国有资产保护案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案件、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包括自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参加他人已经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就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问题,理论界有多种观点,总体上应当采用原告人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机制之建构或者完善还有其他几个程序问题必须予以处理,包括被告可否反诉检察机关、可否适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败诉时检察机关应否承担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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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