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水运大国,港口规模、港口货物吞吐量及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第一。但规范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港口货物作业的“两规”废止后,对港口货物交付规则的确定、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行使及相关方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影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范对此尚无细化规定,亟需更明确、更全面的法律规范对港口货物作业活动予以规制。建议通过出台单独规范港口货物作业的专项法律、将港口货物作业纳入《海商法》修改范围或引导当事人将“两规”列入合同约定等方式规范港口货物作业行为,从而实现港口经营人防范风险和化解纠纷的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