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单独同意制度是我国立法的独创,其在诸多场景中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矛盾冲突之处,需要通过解释论的发展以稳固制度的建构基础。单独同意的适用困境原因在于:不同的法律适用者对相关利益的价值选择不同,也就是利益衡量不同。个人信息的同意制度由一般同意、单独同意和豁免同意构成,是立法者对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生产生活效率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等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综合体现为个人信息同意制度的价值抉择四象限图。在四象限图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利益衡量中的利益进行分层,以规避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恣意性,再通过利益层次建立单独同意利益衡量模型,从而初步解决单独同意制度的理解适用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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