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数字时代的大数据特性,传统的行政组织应当进行相应的变革。为了契合大数据所具有的数量大、种类多、速度快等特性,政府数据治理组织既要遵循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也要符合协作性、权威性、参与性等特定要求。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是政府数据治理组织性方法的具体实践,契合"联合式治理"的基本特征。在理论上,国家能力理论、权利保护理论和资源配置理论等均可以为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在实践中,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在美国已经实现了法制化,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提升我国政府数据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良善数据治理",我国可以引入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通过明确政府首席数据官的权责配置、管理制度、治理目标、治理路线等内容,完善我国政府数据治理体制,为政府数据治理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