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破产中出现的滥用关联关系、超越正常交易范畴,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当行为的解决存在一定局限性,在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处理当前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且立法也处于空白的情况下,提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资产与负债成本过高、破产欺诈、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受益及重整成功,并借助“要件—效果”结构进行综合适用,以达到设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目的,规制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真正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