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网络时代以来,犯罪的"网络异化"使现行刑法与网络空间的裂痕不断扩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普遍经历着异化过程,现行刑法与理论面临挑战。网络侮辱行为由于主体的流动性与规范因果关系的模糊性,面临规制障碍。在灵活运用刑法解释的基础上,应慎重认定网络侮辱发起者与积极参加者等侵害主体,对"暴力"与侮辱性质的理解应置身于网络语境中,通过考察初始行为、介入行为与结果三者的关系,建立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实质关联。随着定量标准体系的不断演化,逐步建立契合网络侮辱犯罪特征的全面综合的定量标准体系,实现传统语境向网络语境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