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对817个有关疲劳审讯的案例数据的分析,以疲劳审讯为由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获得支持的比率达到10. 40%(包含涉及以其他理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纯粹以疲劳审讯为由排除非法证据的比率达到12. 07%。实务中,认定是否疲劳审讯的变量一是审讯持续的时间,二是审讯的起止时间(是否夜间),三是被审讯者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其中,前两个变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经统计考察,司法实践存在着对亮线规则的迫切呼唤,因此应建立以亮线规则为主、暗线规则为辅的疲劳审讯认定规则:一是午夜之后的讯问一律认定为疲劳审讯,但可有若干例外;午夜之前的讯问则由法官自由裁量认定;二是持续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讯问一律认定为疲劳审讯,16小时以内且不属于午夜之后的讯问则由法官自由裁量认定。有关疲劳审讯的亮线规则的建立,能够促使有关疲劳审讯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适用中更加明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真正推动个案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