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逐一引入惩罚性条款,标志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我国由此形成了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这一基本定位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标和定位,具体表现在:惩罚性赔偿以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激励创新为价值目标;以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制裁、遏制恶意侵权功能为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在损害赔偿机制中居于辅助地位,存在严格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除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条件外,还要求赔偿基数可确定即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费能够具体确定,且由权利人主动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