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作为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着眼于当事人未来关系之建构,追求纠纷的柔性化解,因此立法与司法均将调解置于较判决更为优越的位置,调解结案被视为高超司法技艺的体现。但是,抛开调解者自身的调解技艺,值得深思的是:调解者究竟有多少可资利用的劝和资源以促成合意?现有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调解合意生成诱导?调解合意是纠纷双方基于处分权行使的利益博弈结果,利益交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合意达成不应当仅依靠调解者高超的劝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