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基本制度支撑。农村改革以来,有些地方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运行机制不顺畅、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也面临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对应等矛盾。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需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设提供了法律和实践基础。当前迫切需要在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如何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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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