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的管理人赔偿责任实际属侵权责任,应当回归侵权法视野加以解构。文章通过对94件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法院支持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案件比例较低且说理不足,原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尤其以债权人起诉居多,不同身份的原告主张的管理人不当行为类型差异较大,不同法院对管理人责任构成要件理解不一。可将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情形分解为“应为而不为”“应为而所为不当”“不应为而为”三种情形,在“应为而不为”的侵权场合,宜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应为而所为不当”与“不应为而为”的侵权场合,宜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要件应采取“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此外,可将管理人基于对法定职权的理解所为之行为、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所为之行为、受害人自身或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失的情形作为管理人免责事由,并且将有权索赔的第三人限定为取回权人等与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单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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