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经营模式,因其密集化的社交互动和情感共鸣等特征吸引了众多直播用户,打赏经济应运而生。然而,打赏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网络直播打赏相关纠纷大量产生。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分歧观点,即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正确适用两种观点也对司法实务处理有关案件纠纷具有重要影响。文章认为,观众打赏的主观意图、价值大小等因素纷繁复杂,单一的服务合同说或赠与合同说都难以对打赏的法律性质作出准确界定,因此,基于规范行为与价值衡量的考量,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打赏行为作出区别评价更能适应市场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