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信息时代,通讯方式不断升级,《民法总则》对这一社会发展现实情况予以了回应,第137条第2款第2句以"进入相关系统"作为无约定时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生效判断准则。但该规定对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问题不能完全适用,略显粗糙。对该规定进行解释时应回到意思表示生效的传统理论:第一,以是否有信息载体使意思表示有体化为标准区分"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无载体及有载体的意思表示分别对应"对话方式"以及"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考虑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对"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理论进行微调;第三,兼顾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到达"成立的事实要素以及规范性要素,排除"通常情况"下不应被视为到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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