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家车辆从事网约车载客行为而引起了大量纠纷,结合法院判决和其中事实判断涉及诸多争议。私家车"变脸"网约车进行载客不一定都使得危险显著增加,有些只是兼职网约车司机,风险程度不符合危险显著增加的三个特性,重要性、持续性和未曾估价性。网约车载客与交通事故发生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路线不确定和行驶频率增加造成事故风险增加,让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然违反合同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保险公司直接拒赔商业险也有违对价平衡原则,显失公允。而采用比例原则较为合理,对于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应该既是规制法也是促进法。横向考察域外有较为成熟的网约车保险,UBI车险可以考虑引入,将"人"的因素引入车险定价,具体而言,将考虑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状态,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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