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过滤义务入法是欧洲文化版权产业与欧洲政策制定者的共谋,有其深刻的产业背景与战略追求。该制度过分倾向于保护欧洲文化版权产业利益,忽略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和用户利益,将引致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倾斜、诱发过度审查上传内容的趋向,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这一规则的入法过程中,各主要利益相关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与博弈,而欧洲政策制定者基于其战略考量,将立法的天平向文化版权产业的利益倾斜,强势推动了这一立法的实现。该制度并不完全契合我国的国情与需要。不仅如此,我国应当警惕欧盟标准的输出对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竞争优势的削弱。因此,我国当前不宜引入版权过滤义务。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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