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表面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某种契合性。但实质上,知识产权以私权垄断为创新激励的制度设计理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单纯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还很有可能造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保护文化多样性)背道而驰的逆向选择现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而应该在完善国家供给与国家补贴制度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并在国际范围内构建"使用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