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发展轨迹显示,随着生物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私营育种研发部门的兴起,种业领域内的专利保护系统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系统不断进行协同建设和适时调整,两者之间保护范畴和保护形式的框架体系越发明晰。现有相关理论和经验研究肯定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私营育种部门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但随之出现的种质遗传资源的独占性、技术壁垒限制、“专利丛林”以及“反公地悲剧”等问题,也意味着对于推行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仍需谨慎对待。TRIPS协定生效后,欧美等发达国家跨国种业集团的并购行为奠定了其在世界种业研发市场的主导和寡头垄断地位,加深了南北国家种业知识产权实力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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