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根据香港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第23条立法需依次经过提案程序、三读程序以及生效备案程序。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首次进行第23条立法时,在提案程序与三读程序中存有不足之处。近几年的香港立法会"拉布"现象给第23条立法程序又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过去第23条立法的经验以及现在第23条立法的阻碍,未来第23条立法应在各个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改善。在提案程序中,香港特区政府应引进非政府机构并发布白纸草案。在三读程序中,香港立法会应遏制"拉布"行为,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应巩固与政党的合作。在生效备案程序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立法监督确保第23条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