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行为,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及理论界存在将国家、集体财产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认为该条为允许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错误认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与以国家、集体利益作为客观范围的检察附带民事诉讼在客观范围的内容、程序载体的功能、立法制度的规定上均存在不同。故应当坚持以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权益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在实践中亦应当遵循限缩的原则,控制该程序的提起,防止检察机关权力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过分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