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无论是从法理方面还是从生活常识方面来说,其监护人都是难辞其咎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应该如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不仅立法上存在语言表达笼统含糊、有职责要求而无失职后处罚方式的具体细则规定等疏漏,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该作为而不作为之类的问题。应当在明确监护职责、细化责任要求、建构完整的追责体系,以及强化追责主体的责任感、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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