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再犯与认罪认罚并存情形下如何协调适用,影响犯罪人的实体刑事责任承担,事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个案落实,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是当前量刑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毒品再犯制度旨在“从严”判定特殊预防刑,认罪认罚旨在“从宽”调节特殊预防刑,二者并存属于犯罪特殊预防维度内的“逆向竞合”,应坚持“先严后宽”的处理思路。这有利于保证认罪认罚从宽裁量特殊预防刑的功能发挥和弱化重刑主义的价值误区,也符合人身危险性动态变动发展的规律。首先,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法益侵害程度和罪责程度确定基准刑;其次,在规范和实践两个维度中明确毒品再犯“从重”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合理确定其对应刑量;再次,以基准刑和法定刑上限为裁量空间,确定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后的刑罚量;最后,在前述刑罚量的基础上根据认罪认罚情况考虑“从宽”刑罚量。如果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判定犯罪人预防必要性降低但仍有必要,则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如果结合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综合判定犯罪人已经丧失预防必要性,则可以免除处罚。

  • 单位
    成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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