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素有争议。按照担保物权设立时间先后的观点忽视了以公示作为前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应以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对于《物权法》第188条中的"善意第三人"应作扩大解释,采取"善意恶意不区分说"。先抵押后质押时,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先质押后抵押时,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即使抵押权已完成登记。因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6条"依完成公示的先后取得优先顺位"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5条和第206条对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统一规范更为妥当,也更加符合国际示范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