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能否接纳民意,一直是中外法学界争相关注的命题。从毕克尔的"反多数难题"这一理论争点出发,民意仅出于立法机关的"神话"被打破,司法裁判正在以探知民意、掌握民意甚至塑造司法治理效果的方式紧追民意的变化。而我国"山东于欢案""南京彭宇案"以及"昆山于海明案"等案件业已证明,民意正在以"捍卫传统认知""扩大私力保护""矫正公权力"等方式逐步影响司法裁判。这不仅是司法的"谦抑性"与"能动性"之争,还包括着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对传统司法裁判的全新要求:社会治理效果。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加强民意与司法互动中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公共舆论与民意区分机制、司法机关的民意联动机制,并完善民意融入司法裁判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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