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基础。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目前的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经验模式,可以分为以人民监督员参与为代表的“大众参与”模式,以第三方监管人参与为代表的“专业参与”模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的混合型参与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中公民参与面临着参与主体单一、参与范围狭小和参与效力不足的实践困境。为了充分实现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应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支点,推动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主体多元化、范围全面化和效力实质化,促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企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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