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