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可撤销是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利益冲突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明确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可撤销,既可使公职人员因合同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想腐”,也有利于敦促政府交易中的非政府方当事人发挥信息优势采取行动防止利益冲突,使公职人员“不能腐”。以美国为镜鉴,明确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可撤销,将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不履行回避义务等违反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政府合同效力认定要素予以考量,并制定细则引导政府积极行使行政优益权、规范政府撤销涉利益冲突政府合同的程序,有利于我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应将防止利益冲突的责任分配给参与政府交易的行政相对人,并依据过错原则补偿撤销合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