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的财产所在地法优位

作者:向在胜; 程建斌
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34(06): 47-53.
DOI:10.13880/j.cnki.cn65-1210/c.2020.06.008

摘要

在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同一制而将夫妻所有财产均置于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制之下,并由此导致当事人属人法与个别财产所在地法的冲突。出于追求判决一致性和避免不可执行法律状态之目的,德国法创设了"个别准据法破总括准据法"概念,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财产所在地法以优先适用地位,并逐步发展出自动打破机制和约定打破机制。二战后,伴随直接适用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在家庭法与继承法领域的渗透,自动打破机制的作用空间虽然逐步受到挤压,但约定打破机制却获得了后来居上的发展机会。从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也同样面临夫妻财产制准据法与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协调问题。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尊重外国直接适用法的效力,另一方面应借鉴约定打破机制,采纳针对不动产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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