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确立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模式,属于主观归责的特殊形态,是法治的进步。然而该条款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裁量空间,为了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和怠惰,需要从规范出发为执法实践提供基准。在行政判断上,要注意从当事人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层面考察主观过错;规范取证认证,确保证据的合法与真实;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判断是否具有过错时考虑相关因素;注意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在司法审查上,要在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尊重行政判断,审查手段上采取“禁止恣意原则”,重点纠正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的实现,需要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类型化的设计,提供程序性保障。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