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完全资本认缴制的施行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制定的缺失,使公司的实际资产处于了不确定的状态,给股东滥用制度优惠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留下了“漏洞”,已经造成了实践中司法裁判的混乱以及相关理论的争议不休。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的分析,梳理司法裁判的观点与现行制度的缺失,提出完善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配套制度的设立思路,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