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适用。原因在于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顺序规定较为僵硬,没有赋予权利人自由选择权;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某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对此,可以采用灵活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顺序,明确适用标准,提高法官的积极性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