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以清代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司法与近代西欧“竞技型诉讼”的重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判定”这一诉讼的本质要素。深入考察二者的不同诉讼形态后会发现,清代司法判决并非没有确定性。近代西欧司法强调客观理性,认同判决的相对正确,通过与时间密切相关的期限和审级等程序性规定保证判决的确定性,体现了较多线性时间观色彩。判决因为经由具有“神示”等特点的客观程序得以确定而被认为是正义的,表现为“客观确定性”。清代司法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强调判决符合“情理法”实质正义观并得到当事人主观认同而实现确定,可称为“主观确定性”。受循环时间观影响,清代司法表现出现象化、整体化和永恒化的特点,主张通过个案正义,实现社会关系的和合和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