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曾在我国学术界引发热议,也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确认,但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制度根基体系化欠缺、法定和解圈不当扩大、和解效力决定权归属不明等诸多问题。基于此,在立法上需要从明确辨析刑事和解的情节属性、严格控制法定和解的适用范围、精确定位和解情节的适用阶段和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并且在司法上,各司法机关也要严格遵循立法规定各司其职、坚持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运行,防止职能错位与政策化运行。完善后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和解体系,有助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社会评价,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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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