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经过几年的实践,实务部门在监督效果及监督工作延伸中对调查核实权的依赖也会越来越重。但随着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办案模式与机制发生深刻调整。因此,在司法改革浪潮中,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如何重新定位,如何按照现有的员额制办案模式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调查核实权是实务中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