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乡村治理体制不断变革和创新,特别是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治理的有效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巩固、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创新应以新公共服务为视角和切入点,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一体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产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创新和客体制度的创新,无疑是较为理想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