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继续织牢织密法网对其进行保护。经历了分散立法和专门立法阶段,我国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刑事”二元法律体系。近年来,外来入侵物种泛滥,相关案件频发,对生物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极大地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类永续发展。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可能引发外来物种入侵的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犯罪治理体系的实际效能。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存在具体法益较为单一、构成要件较为模糊和制裁措施不够多元等适用难点。对此,应当通过准确认定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合理阐释构成要件要素内涵和科学配置多元化刑事处遇措施等方式优化本罪的司法适用模式,切实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