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机关探索和试点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中,对于介入的案件类型范围、主要职责和介入方式加以创新;但部分地区提前介入侦查案件数量比重仍然较小,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并且介入效果不明显。在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中,探索出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集中监督等模式;但也存在信息共享不畅、监督刚性不强、监督力量欠缺、工作规范不足等问题。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中,对于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和具体程序设置加以明确,但部分检察官掌控听证的能力需要提升,律师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不足,侦查秘密与听证审查的关系有待平衡。在公诉因应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以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参与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并整理争点,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为主要举措,但实践中片面依赖口供的现象仍然存在,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争议,证人出庭率仍然不高。在检察环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部分地区建立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体的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案件分类、人员分组,在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同时,调动被追诉人及办案人员积极性;但部分检察机关在试点中一味求"快",却忽视了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力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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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