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我们在坚持继承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应注重对遗嘱自由的社会限制。个人自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我们应将个体自由视作对社会的承诺,力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遗嘱自由与道德人伦的和谐,财富平衡与生存关怀的契合,以达遗产处理的公正与有序,在增加个人福祉的同时也增进社会福祉。在继承伦理与财富观念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增设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必要的限制,是顺应观念变迁、社会发展、道义人伦和继承需求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