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决刑事诉讼中“案多人少”的问题,应当将视野扩展至刑事案件的全流程,考察各环节对轻微案件的分流机制及其利弊。刑法立法如何处理轻微不法行为,决定性地影响到打击面的大小和刑事案件的原始规模。公安机关对轻微案件是否立案、是否侦查、是否破案,检察机关在多大规模上裁量不起诉,大幅度影响了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数量。法院在不“加人”前提下通过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追求“减事”,改善空间可能并不大。不同环节的繁简分流机制,还对立法/执法/司法、公检法三机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别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