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书证的作用以具有证明力为前提。文书真伪的证明经常影响诉讼的成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论辩经常围绕私文书证的证明力而展开。如今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文书证采取电子打印的方式,这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虽然不否认私文书证上的签章的真实性,但一方主张私文书证(通常为合同)中手写添加的内容是对方事后私自添加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针对手写增添内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的问题,本文欲结合相关案例,联系现有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探究。